遊戲管理規則
2024.08.06

弘煜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遊戲管理規則

 

    為保障消費者(以下簡稱甲方)使用弘煜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乙方)提供之「風色幻想ONLINE國際版」(以下簡稱本遊戲)遊戲服務(以下簡稱本服務)的相關權益,甲、乙兩方(以下簡稱雙方)同意信守乙方之遊戲管理規則(以下簡稱本規則)之約定。

請甲方於使用本服務前,詳細閱讀本規則之以下規定。因本規則隨時可能變更,為保障雙方的權益,敬請甲方定期查閱!

  • 違反本規則之處罰
  • 當乙方發現甲方帳號有積欠乙方款項未付清(例如小額付費款項未繳納等)之情形時,乙方將暫時託管甲方名下相關帳號進行本遊戲,甲方須於七日內與乙方聯繫,俾利乙方進行資料查證與確認。如甲方逾七日未回應,乙方得逕行進行終止契約之程序。
  • 當乙方發現甲方帳號有註冊資料不實時,乙方將暫時託管甲方名下相關帳號進行本遊戲,甲方須於七日內與乙方聯繫,俾利乙方進行資料查證與確認。如甲方逾七日未回應,乙方得認定甲方係從事不法行為而交由司法機關處理。

第二條 違規內容及處罰方式

 

編號

違規種類

甲方違規內容

乙方處罰方式

一點

使用不當文字、圖片之行為

 

誹謗他人或對他人進行辱駡,或惡意重覆發言或以不當方式擾亂的行為

經乙方通知甲方後未予改善,乙方可凍結甲方帳號17天。

累積達三次者,回收甲方之帳號。

創立不當人物角色、組織名稱或圖片(意圖假冒官方人員名稱及任何影射他人的角色名稱、色情、人身攻擊、不雅字句、違反社會道德性質、泛政治化、系統或他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)。

 

經乙方通知甲方後未予改善,乙方可凍結甲方帳號17天,請甲方連絡客服中心刪除角色,以免被連續處罰。

累積達三次者,回收甲方之帳號。

若本遊戲當前版本有開放更名道具或付費更名服務,甲方於帳號凍結處罰結束後,連絡客戶服務中心,以處理更名事宜。

第二點

使用非法軟體或使用系統漏洞、BUG

或攻擊系統之行為

使用遊戲中BUG的行為,導致帳號資料異常。

暫時託管甲方帳號使用資格,並請甲方與客戶服務中心聯繫。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回收甲方帳號。

 

 

於進行遊戲時,以非乙方提供之程式達到非屬乙方遊戲版本所設定之遊戲行為,或取得非該版本設定之物品。

 

實施特定行為造成,遊戲系統無法正常運作、錯亂,或遊戲物品數量不正常增減,遊戲物品屬性、功能變動,而情節重大者。

使用非法軟體的行為。利用非法軟體(包括但不限於外掛程式、病毒程式等)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。

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(包括但不限於以同一組電腦或IP同時登入多組本遊戲帳號且同步進行本遊戲操作)。

將非法軟體、系統漏洞、BUG之使用方法傳播給其他消費者的行為。

 

經乙方通知甲方後未予改善,乙方可凍結甲方帳號17天。

累積達三次者,回收甲方之帳號。

第三點

發布不當消息之行為

於遊戲中散佈欲以現實之貨幣買賣遊戲帳號、虛擬貨幣、虛擬寶物、序號等之訊息。

 

經乙方通知甲方後未予改善,乙方可凍結甲方帳號17

累積達三次者,回收甲方之帳號。

實際以法定貨幣為玩家之間虛擬貨幣買賣行為,經查證屬實者。若被認定屬於幣商、工作室,則會被認定屬於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。

乙方實際以法定貨幣為玩家之間買賣虛擬貨幣之行為,乙方可凍結17天,累積達三次者,回收甲方帳號。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回收甲方帳號。

傳播商業性的廣告或虛假消息,以阻礙他人遊戲或獲取不正當利益,造成其他消費者之損失或影響遊戲秩序的行為。

經乙方通知甲方後未予改善,乙方可凍結甲方帳號17

累積達三次者,回收甲方之帳號。

未經他人同意,擅自公開並傳播他人資訊的行為。

第四點

盜用或經手他人帳號之行為

 

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之帳號。

經乙方確認後,得暫停甲方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,更換帳號或密碼予帳號之註冊者,立即限制甲方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。

乙方於限制甲方遊戲使用權利後,應通知甲方提出說明。如甲方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,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帳號之註冊者。

未經他人同意而移轉或經手他人帳號內之電磁紀錄。

第五點

冒用帳號資料之行為

違法行為

申請帳號時所填寫的資料不真實,包括杜撰資料、冒用他人資料等行為。

暫時託管涉及之甲方帳號使用資格,並請甲方與客戶服務中心聯繫。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回收甲方帳號。

回收甲方之帳號。

 

帳號有兩人或以上之使用權爭議時。

第六點

違法行為

以冒名、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。

回收甲方之帳號。

 

在遊戲進行過程中或對遊戲本身進行違反中華民國法令的非法行為(例如:詐欺其他消費者謀取利益,或造成其他消費者損失之行為)。

 

備註一關於第六點違法行為之認定,乙方會根據報案三聯單或第三方單位等確切證據來進行認定,不會單憑不特定之消費者之指控即為處罰。